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12月05日 17:52 金融界网站

  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浙江省保险学会:

  为切实提高我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提升我省保险业的整体形象,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浙江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的规定,我局已确定浙江省保险学会和浙江广播电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作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其他机构(如保险公司、行业协会等)如需申请培训资格,可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向我局提出申请。

  二、培训证书由各公司、各培训机构自行向印刷厂征订。

  证书印刷厂:保联印刷(北京)有限公司

  电话:(010)60245018

  传真:(010)60245926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简称“保险从业人员”,下同)的整体素质,提升保险业整体形象,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浙江省(不含宁波,下同)保险从业人员队伍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对象主要包括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

  保险营销员是指已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是指已取得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下同),在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保险从业人员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一项必要条件。保险从业人员自取得资格证书3年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条 浙江保监局(简称“保监局”,下同)是浙江省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各公司要积极支持并保证保险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章 培训形式、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岗前培训、后续教育培训及委托代理培训。

  岗前培训,主要是指保险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业务前所必须接受的专业培训。

  后续教育培训,主要是指保险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业务过程中每年所必须接受的专业培训。

  委托代理培训,主要是指保险公司负责对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包括“专业代理和兼业代理”,下同)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七条 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保险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保险知识等。营销技巧培训不属于继续教育培训,也不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八条 继续教育培训推荐课程有: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包括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

  1、保险法律法规:《保险法》,《保险中介相关法规汇编》,《合同法》,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2、职业道德:《保险职业道德教育读本》;

  3、保险知识:风险与保险,保险合同,《金融学》,人身保险的主要种类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的主要种类和财产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保险代理和保险代理合同,保费计算;

  4、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课程。

  (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1、保险法律法规:《保险法》,《保险中介相关法规汇编》,《合同法》,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

  2、职业道德:《保险职业道德教育读本》;

  3、保险知识:风险与保险,保险合同,风险管理,《金融学》,人身保险的主要种类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的主要种类和财产保险合同,再保险的主要种类和再保险合同,保险经纪和保险经纪合同,非寿险保费计算;

  4、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课程。

  (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1、保险法律法规:《保险法》,《保险中介相关法规汇编》,《合同法》,保险公估人的法律责任;

  2、职业道德:《保险职业道德教育读本》;

  3、保险知识:风险与保险,保险合同,风险管理,财产保险的主要种类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公估和保险公估合同,保险公估报告;

  4、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继续教育单次培训最低学时不得少于1小时,继续教育培训具体学时要求如下:

  (一)保险从业人员接受岗前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二)保险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三)与保险公司代理关系存续一年以上的代理机构,其业务人员每人每年累计接受委托代理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代理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业务人员,接受销售前专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十条 保险从业人员当年接受的岗前培训或委托代理培训每4个学时可折算成1个后续教育学时,但累计折算后续教育学时不得超过12个学时。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