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和经营绩效,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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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和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偿付能力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经营业绩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等作出的审计评价。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包括期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下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一)董事长、执行董事;
(二)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和支公司经理;
(四)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计种类、审计机构及审计内容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阶段性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期中审计实行周期制,前后两次期中审计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年。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或者调动、辞职、免职、被责令予以撤换、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离任后及时实施离任审计。
保险公司离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取得离任审计报告。保险公司不得故意拖延或者阻挠离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或者拒绝向离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审计报告。
第八条 保险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可以参考期中审计的工作资料和结论,避免重复审计。
保险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可以使用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最近一年内出具的审计报告结论。
第九条 保险公司对其董事及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期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的,应当委托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
保险公司对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期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的,应当采取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原则,并可以通过其内部审计部门进行。
第十条 保险公司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偿付能力不足、财务状况异常或者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对该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经济责任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委托具备下列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具有从事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离任等审计业务的经验;
(二)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人,且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三)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四)与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声誉,最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
(六)至少有1名熟悉保险相关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由监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作为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本办法制定和修改公司内部的具体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可以指定相关机构履行上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组织(以下简称审计机构)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后,应当在受托范围内客观公正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并遵守有关保密、回避的规定。
被审计的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所在保险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构的工作,及时、如实的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对其董事及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在下一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开时将期中审计报告或者离任审计报告提交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一)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利润分配、偿付能力状况的真实性;
(二)公司财务收支核算、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合规性;
(三)公司经营绩效和资产质量的变动状况;
(四)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五)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上款所称重大经营决策是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借贷、重大资产或者权利的转让、重大债务的免除以及大额合同等决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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